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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闫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恢179号 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人。 被执行人闫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晋05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超向本院交纳罚金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超主动交纳罚金3000元,并已上交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