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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潘俊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潘俊成,段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特15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7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潘俊成,男,1983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申请人段蕾,女,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与被申请人潘俊成、段蕾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提出实质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的申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黄绍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