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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再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韦会生冉小林与邵礼明刘万亮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冉小林,韦会生,刘万亮,文建华,邵礼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再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冉小林,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韦会生,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万亮,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文建华,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邵礼明,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艳军,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啟仪,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冉小林、韦会生因与被申请人刘万亮、文建华、邵礼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五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迅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渝03民申1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向再审申请人冉小林、韦会生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期满仍未预交的,本案将按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但冉小林、韦会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冉小林、韦会生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