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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施惠嫦与邓伟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惠嫦,邓伟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703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施惠嫦,女,1981年1月1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执行人:邓伟森,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施惠嫦与被执行人邓伟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396.6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703执恢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中 审判员 李嘉林 审判员 谭广森 二Ο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伟成 书记员 梁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