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与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海林市农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837号原告: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法定代表人:窦乃兴。委托代理人:牛金堂。委托代理人:罗昌胜。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兵。委托代理人:王建林。原告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与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9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委托代理人牛金堂、罗昌胜,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12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5日13时20分许,被告10千伏高压农乙线在大风吹刮下与下面供电公司10千伏高压火化分线相碰,造成短路起火,火球落下将原告种植经营的林木点燃,引发大火烧毁原告种植经营的樟子松198棵,落叶松57棵,云杉苗(红皮)共计565棵,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2017年7月18日委托牡丹XX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30012元。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应予以赔偿。同意牡丹XX夏资产评估事务所做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本院认为,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承认原告海林市蔬菜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海林市蔬菜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是从事高空、高压作业的经营者,所经营的高空高压作业应当预见到存在对周围环境的不安全隐患。但是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所经营的高压线发生碰撞,引发火害,将原告所有的林木烧毁。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原告合理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赔偿原告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被烧毁林木损失300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30元,减半收取275.15元,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海林市农电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