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天成与姚先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成,姚先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民初1840号原告:张天成,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禄(特别授权),四川省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先财,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负责人:刘坚,经理。原告张天成与被告姚先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天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天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