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荣伟与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伟,刘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401号原告:刘荣伟,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志平,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刘荣伟与被告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刘荣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荣伟以其与刘志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计315.5元,由刘荣伟负担。审 判 长 兰利华人民陪审员 王盛龙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发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