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玉怀申请执行邹富明死亡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怀,邹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怀,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执行人邹富明,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张玉怀申请执行邹富明死亡赔偿纠纷一案,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3)黔盘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邹富明支付申请人张玉怀死亡安慰补偿金15 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的款项)。该确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邹富明未自动履行义务,张玉怀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25元,以上款项共计15 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邹富明常期在外,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3)黔盘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