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6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秋兰、赵永华与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兰,赵永华,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6801号原告:黄秋兰,女,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赵永华,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羽鸿,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毅。原告黄秋兰、赵永华诉被告上海毅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黄秋兰、赵永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秋兰、赵永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