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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安华申请执行张忠贵、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安华,张忠贵,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谢安华,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张忠贵(曾用名张勇),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忠贵、刘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忠贵、刘艳银行存款101400.00元(本金1000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棋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