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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战锋申请执行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战锋,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战锋,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寒星,女,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12号1幢20604室。法定代表人:刘显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战锋与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00188元及利息(以1001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6年9月8日止的利息),承担受理费1286.5元及执行费1422元,共计102896.5元。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中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阎良区前进路中段(唐风紫苑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