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许芳芳、吕之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芳芳,吕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许芳芳,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吕之广,男,1979年4月14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芳芳与被执行人吕之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