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晋峤,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元生,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宏圣煤炭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晋昌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682.183608万元、执行费284222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刘大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