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裕诉被告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裕,曹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618号原告:梁裕,男,住会同县。被告:曹宇,男,住会同县林城镇。原告梁裕与被告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梁裕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裕负担。审 判 员 龙元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