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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梁裕诉被告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裕,曹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618号原告:梁裕,男,住会同县。被告:曹宇,男,住会同县林城镇。原告梁裕与被告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梁裕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裕负担。审 判 员  龙元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