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建添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添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73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建添,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2012年11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添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艳梅、被告人林建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林建添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海市程溪镇洋奎村洋尾溪106号出发,沿程溪镇洋奎村村道行驶至程溪镇洋奎村芒里社谢某1家门口,撞到谢某1家门口的铁棚柱子。经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建添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林建添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78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建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1、谢某2、徐某、谢某3的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林建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建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