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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某1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1,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4886号原告:宋某1,男,201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理人:宋某2,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原告宋某1之父。被告:李某,女,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宋某1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1法定代理人宋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2000元,共计1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系原告母亲,原告现不到一周岁。2017年7月初,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对原告的生死于不顾。原告的父亲多方寻找,可是被告如人间蒸发。后原告的姥姥告知原告家,原告母亲现已到外地生活。现原告需吃奶粉,开销巨大。原告无可奈何,遂起诉来院。被告李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举证据材料。原告宋某1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举了其法定代理人宋某2(宋某1父亲)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口本复印件;法定代理人宋某2与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本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宋某2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即原告宋某1,现年不到一周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宋某1系宋某2与被告李某之子,被告李某对其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宋某2与被告李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并未分割,一方以其财务抚养子女,法律上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在履行抚养义务。只要夫妻关系没有解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支出,包括抚养子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从本案情况看,宋某2抚养子女的费用仍处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支出,且双方并无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对原告不履行抚养义务,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佳佳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