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6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XX与被告康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康波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674号原告:朱XX,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康波月,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XX与被告康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朱XX以已与被告康波月私下和解由向汝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判员  曾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