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XX与被告康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X,康波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674号原告:朱XX,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康波月,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本院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XX与被告康波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朱XX以已与被告康波月私下和解由向汝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XX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朱XX负担。审判员 曾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