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曹紫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曹紫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李昌瑜,行长。被执行人:曹紫汶,男,生于1985年2月1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与曹紫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紫汶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紫汶所有的位于南充市XX小区X区XX号楼XX号房屋(合同号:XX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