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成婵与江苏艺萌城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婵,江苏艺萌城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854号原告:成婵,女,195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江苏艺萌城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探索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善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婵诉被告江苏艺萌城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婵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成婵负担。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