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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门继冰与被上诉人司朱家子、原审被告沙琰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门继冰,司朱家子,沙琰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门继冰,男,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职员,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朱家子,女,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哲,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沙琰宾,女,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住盖州市。上诉人门继冰因与被上诉人司朱家子、原审被告沙琰宾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门继冰向本院递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门继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门继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上诉人门继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 丽审判员 杨 建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鹏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