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郭敬献、张盼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敬献,张盼喜,张长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7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敬献,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濮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盼喜,女,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军,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宽,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敬献、张盼喜因与被上诉人张长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郭敬献、张盼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军、被上诉人张长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敬献、张盼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瑞玲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艾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郝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