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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福存申请执行兴城市东川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市仁富青山石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存,兴城市东川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市仁富青山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马福存,男,1951年3月3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兴城市郭家镇。被执行人:兴城市东川石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三道沟乡水泉村。法定代表人:滕秀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兴城市仁富青山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三道沟乡水泉村。法定代表人:滕秀仁,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3)兴少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少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