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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来鲲与李梦芝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来鲲,李梦芝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来鲲,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梦芝,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来鲲因与被上诉人李梦芝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17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来鲲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来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来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上诉人来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忻贤麟审判员  王亚勤审判员  承怡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