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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夏成辉、汪多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辉,汪多富,章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夏成辉,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汪多富,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章美花,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夏成辉与汪多富、章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0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多富、章美花前来本院申报财产,自述其由于家人病重,一直在家照顾家人,故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查无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汪多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汪多富拘留十日,并已实际执行。截止2017年10月09日,被执行人汪多富尚欠申请执行人夏成辉借款3万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475元,执行费350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章美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6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许瑞标审判员  朱 敏审判员  伍秋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