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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131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朱某,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志威代理审判员  唐 婕人民陪审员  徐 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