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131号原告:周某,女,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朱某,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志威代理审判员 唐 婕人民陪审员 徐 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