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16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娟与昆山市宝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昆山市宝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苏0583民初16447号原告:杨娟,女,汉族,1983年12月20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昆山市宝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南路1233号3号房中大商务主楼一层,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3MA1M918R2T。法定代表人:王於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与被告昆山市宝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10月9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开庭,原告杨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娟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梦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