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少牧与被申请人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正云、陈学、喻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牧,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正云,陈学,喻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06执保270号 申请人:刘少牧,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工业园新星东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云。 被申请人:陈正云,男,1959年3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申请人:陈学,男,1984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喻猛,男,1975年8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申请人刘少牧与被申请人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正云、陈学、喻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少牧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正云、陈学、喻猛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少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豪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正云、陈学、喻猛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少牧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人民陪审员 乌 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