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5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西远鸿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雷汉艺、黄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远鸿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雷汉艺,黄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5143号之一原告:广西远鸿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20号南五里14-1号。法定代表人:胡孝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善红,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汉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告:黄兵,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原告广西远鸿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鸿公司)与被告黄兵、雷汉艺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远鸿公司诉称:两被告因承建位于武鸣里建林科院实验楼项目,于2010年3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周转材料一批,被告承租后,经原告和被告共同结算确认,截止2011年9月,被告累计应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345636.33元,截止2015年8月,被告累计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84000.33元,尚欠租金人民币26163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租金,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原告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雷汉艺、黄兵向原告支付尚欠建筑材料租赁费261636元;2、被告雷汉艺、黄兵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61636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按每月2%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将原告的起诉状等材料邮寄两被告,两被告于2017年9月7日收到原告的起诉书等,并于2017年9月25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两被告认为:被告黄兵委托被告雷汉艺于2010年3月28日与原告远鸿公司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南宁市武鸣区,不在南宁市江南区。被告黄兵的住所地在广西横县队374号,被告雷汉艺的住所地在广西横县队133-2号,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南宁江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南宁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本案中,被告两被告未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案两被告虽未提出有效的管辖异议,但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无管辖权的,仍应裁定移送管辖。关于本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告远鸿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及两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书》的内容看,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南宁市江南区;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原告远鸿公司与被告雷汉艺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租赁建筑材料使用的工程项目名称:林科院实验楼,使用地点:武鸣里建林科院”,该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使用地(即南宁市武鸣区)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雷汉艺、被告黄兵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尧人民陪审员 陆 敏人民陪审员 罗卫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昕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