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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1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579号之一原告于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李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女,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保全费1,520.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