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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童秀梅、深圳市长森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秀梅,深圳市长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秀梅,女,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长森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6176235,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吉大道9号华熠大厦801。法定代表人刘恩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秀梅与深圳市长森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长森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龙岗区法院、深圳罗湖区法院)首封或冻结,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或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且已将参与分配函发送上述法院。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2314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