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7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斌、谭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谭奎,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斌,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谭奎,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张萍,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黄斌申请执行谭奎、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5740元,执行费:37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管、房管、银行账户、工商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谭奎有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智学南路15号1栋2单元1号房屋一套,这套房是被执行人谭奎唯一一套住房且现在无法与被执行人谭奎取得联系,此套房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暂时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执行该套住房。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