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景旺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5927号原告:张景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路南嵩山路西。主要负责人任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景旺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景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景旺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