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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甜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甜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甜甜,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灌南县。暂住灌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甜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甜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李甜甜驾驶苏G×××××重型自卸货车,沿灌南县城新苑路由北向南行至惠泽路交叉路口向西转弯过程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掌学君相撞,致掌学君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甜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甜甜即报警并前往交警部门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甜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左某、周某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查破案、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甜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甜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甜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李甜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甜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义春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丽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