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26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军禾与被执行人矫吉刚、贾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军禾,矫吉刚,贾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607-7号申请执行人:董军禾,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被执行人:矫吉刚,男,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被执行人:贾伟杰,男,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文化东路。申请执行人董军禾与被执行人矫吉刚、贾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6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贾伟杰所有的鲁XXXX**(奥迪牌)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贾伟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因刚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铠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