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洪勇与朱雪峰、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勇,朱雪峰,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160号之一原告:谢洪勇,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福,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宇,牡丹江市东安区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雪峰,1973年6月出生,汉族,东宁鸿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六条路建工大厦209号。法定代表人:王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代龙,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洪勇与被告朱雪峰、牡丹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谢洪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洪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 永审 判 员 马 莹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庞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