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883周建新与马小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新,马小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88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新,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马小八,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新与被执行人马小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建新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建新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3)锡法安商初字第0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新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锋审 判 员 胡益新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兆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