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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浏阳市金聪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钟书启、肖冬连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金聪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钟书启,肖冬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193号原告:浏阳市金聪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黄庆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浏阳市金聪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告:钟书启,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肖冬连,女,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原告浏阳市金聪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书启、肖冬连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浏阳市金聪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金聪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钟书启、肖冬连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金聪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浏阳市金聪绘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