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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80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美丽、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丽,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070号申请人:吴美丽,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复兴路7号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45715L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圣大国际商业广场A2区4层商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96444T。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美丽诉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美丽于2017年10月9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96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吴美丽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美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6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吴美丽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席俊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