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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徐宏令民间借贷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徐宏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744号原告:陈文武,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宏令,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文武与被告徐宏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文武以需要收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陈文武负担。审判员  李兴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