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文武与徐宏令民间借贷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武,徐宏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744号原告:陈文武,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宏令,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文武与被告徐宏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文武以需要收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陈文武负担。审判员 李兴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