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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484号原告曹某,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尹某,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曹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袁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