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484号原告曹某,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尹某,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曹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袁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