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校芳与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校芳,白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245号原告:赵校芳,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白玉,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校芳诉被告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校芳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校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校芳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赵校芳负担。审 判 长 郭 科代理审判员 王小芬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