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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校芳与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校芳,白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245号原告:赵校芳,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白玉,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校芳诉被告白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校芳于2017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校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校芳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赵校芳负担。审 判 长  郭 科代理审判员  王小芬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