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江与姜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姜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14254号原告:陈江,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告:姜建平,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陈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姜建平(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保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6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6个月。但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连本带利息214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利息实际计算实际还款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6600元,利息3950元(暂算至2017年7月18日,此后至实际还款时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另计);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借条及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6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认定具有证明的效力。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主张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收条为凭,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及时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建平归还原告陈江借款16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姜建平支付原告陈江利息损失395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另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姜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姜建平负担。原告陈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姜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余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无书 记 员 董 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