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罗平县支行、付小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罗平县支行,付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罗平县支行。被执行人:付小东,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原中国农业银行罗平县支行员工。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4.6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对被执行人付小东做了财产调查笔录,并决定将付小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对其存款帐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外出未归,权利人还有4.63万元的债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坤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