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爱福与王德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福,王德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975号原告:李爱福,男,193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元,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丘市。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健康东街社区梨园街13008号。主要负责人:逄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豪伟,男,职工。原告李爱福与被告王德元、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李爱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李爱福负担。审判员 刘怀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