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田某与戴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戴某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491号原告:田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戴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司机,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戴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梁永芳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