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元娇与被执行人龚乐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元娇,龚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徐元娇,女,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龚乐平,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元娇与被执行人龚乐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龚乐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元娇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龚乐平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黎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邬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