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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卫华、郑州铁源电气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卫华,郑州铁源电气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华,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铁源电气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10号2号楼520房。法定代表人屈学峰,总经理。上诉人刘卫华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0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卫华于2017年9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卫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卫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