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与江门市誉域服装制品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江门市誉域服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2339号申请执行人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民生路19号102。经营者鲁瑞燕。被执行人江门市誉域服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古洲经济开发区今洲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申请执行人新会区会城彤叶工艺服饰商行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誉域服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誉域服装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4012.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1.19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设备一批通过拍卖,得款人民币2587200元。截止2017年8月28日止,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合共21宗,债权合计516万元。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现有债权。且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2339号��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振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