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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国庆对冷继茹申请执行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提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庆,冷继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异48号异议人杨国庆。被申请人冷继茹。本院在受理冷继茹申请执行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1日以(2017)黑0126执6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的九十七套房产(含一号楼一单元201、202、203、301、302、303、401、402、403、501、503、601、603、701、702、703、803、902、903、1002、1003、1101、1102、1103、1201、1203、1302、1303,一号楼二单元201、202、301、402、501、601、702、1002、1101、1102、1201、1202、1301、1302,一号楼三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2、802、902、1102、1202,一号楼四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2、701、702、802、902、1001、1102、1201、1202、1301、1302,二号楼三单元1002、1101、1202,二号楼四单元202、1102、1202),异议人杨国庆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查封财产是其个人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国庆称,其申请执行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辽0381执1938-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将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八十二套房产:一号楼一单元201、202、203、301、302、303、401、402、403、501、503、601、603、701、702、703、803、902、903、1002、1003、1101、1102、1103、1201、1203、1302、1303,一号楼二单元201、202、301、402、501、601、702、1002、1101、1102、1201、1202、1301、1302,一号楼三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2、802、902、1102、1202,一号楼四单元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2、701、702、802、902、1001、1102、1201、1202、1301、1302,二号楼三单元1002、1101、1202,二号楼四单元202、1102、1202,交付给申请人杨国庆抵偿欠款,要求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杨国庆与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辽0381执19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八十二处房产(见上文)交付给杨国庆抵偿欠款。2017年9月21日巴彦县人民法院以另案执行哈尔滨市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17)黑0126执6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以物抵债房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异议人杨国庆于2017年3月签收以物抵债裁定时,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异议人杨国庆,故异议人杨国庆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巴彦县兴隆镇繁荣小区八十二处房产(见上文)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之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孙彦龙审判员  耿海波审判员  梁树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