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生根、郭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生根,郭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杨生根,男,1980年11月10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郭三,男,1979年9月1日生,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杨生根申请郭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714号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郭三应支付申请人杨生根案款4122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8080元,尚有336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雪珍